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现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等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
(一)所有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不含军工保密论文及外国职工论文)在按正常程序送审、答辩前,必须在本校进行首次重合率检测。
所有申请者不能提前通过其他非本校授权账户自行检测。
(二)如论文作者被检测系统识别出已在校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检测的,则被视为第一次检测不合格。
检测不合格的学位申请者,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三)对文字重合率<30%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参考检测报告并确认无学术不端问题后,可按正常程序组织学位论文送审。
(四)对文字重合率≥30%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参考检测报告并全面审查学位论文后,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1. 指导教师应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对文字出现重合率较高的部分及其修改情况作出说明,并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须由指导教师本人签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应当再次进行检测,复检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对复检重合率仍≥30%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组织至少两位专家进行复核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将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2. 复核专家确认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事实进行复核。
(五)对经复核后认定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作者的申请学位资格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对重合率≥50%的学位论文,作者需修改论文,并填写《论文修改记录表》,经导师、导师组组长、分学位委员会主任分别审核同意后,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七)研究生和指导教师作为学位论文的直接责任人,须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承担直接责任,并对一旦因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负主要责任。
(八)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在此文件基础上制定更高的标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按《7003全讯入口网站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进行评阅时,实行部分匿名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一)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1. 评审程序
(1)硕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分上海市双盲评审、校级双盲评审和学院级双盲评审三类。
硕士学位论文通过预审,符合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结果的要求后,论文作者应首先进行上海市学位论文的双盲抽检;未被上海市双盲抽中的,须进行校级论文双盲抽检;未被校级双盲抽中的,论文须参加学院级双盲评审。
(2)凡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保密的学位论文,不登录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网,直接交学位办按照特殊渠道进行双盲评审。若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的过程中或学位论文已被批准保密后,论文作者自行登录上海市双盲抽检网并被抽中的学位论文,必须按规定送审。论文作者应在登录上海市研究生论文“双盲”抽检系统后及时将论文送盲审,二个月内组织答辩,否则将延期六个月后才准予答辩。
(3)论文作者应在计划答辩时间之前的至少20个工作日,将隐去导师、作者姓名的学位论文(一本)交学院。由学院将参加上海市双盲评审和校级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统一交研究生院;军工保密论文全部由学校通过机要通道送审。
(4)匿名评审意见按论文盲审种类直接返回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或学院。学位办公室和学院分别对论文匿名评审结果进行登记,学院学位管理人员将评审意见交论文作者和导师供修改论文时参考。
2. 匿名评审结果的处理办法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对论文存在“异议”:
a.任一项评价指标得分低于该项最高分值的60%(或被评为‘D’或‘E’),或论文总分低于60分;
b.违反学术道德规定。
(2)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学位论文,论文作者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申请复审。申请复审者将填写的《学位论文匿名复审申请表》、《论文修改记录表》及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交研究生院。复审结果通过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1. 匿名评审的具体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审且重合率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论文作者应将隐去导师、作者姓名的学位论文(二本),连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书》和《非匿名评审专家名单》等一并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已办理学位论文军工保密手续的博士学位论文,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提供5位可送审专家的信息,送审专家信息须经校军工办审核签字。
(2)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论文进行编号、登记、送审;
(3)匿名评审意见直接返回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对论文匿名评审结果进行登记,并隐去评审专家信息后返回至各学院学位管理人员,学院学位管理人员将评审意见交论文作者和导师供修改论文时参考。
2. 对匿名评审结果的处理办法
(1)评审结果一致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并同意直接进行论文答辩,且要素评价中未出现“D”的,可申请论文答辩;
(2)有评审专家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论文作者应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至少半年后由研究生院聘请三位专家进行匿名复审。论文在匿名复审前,论文作者须填写《学位论文匿名复审申请表》和《论文修改记录表》。
(3)评审结果中要素评价出现“D”,或“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后再审”,或“不建议答辩”的,论文作者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至少半年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两位专家(其中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进行匿名复审。在匿名复审前,论文作者须填写《学位论文匿名复审申请表》和《论文修改记录表》。复审结果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复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4)评审结果为“学位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建议“作适当修改后答辩”的,论文作者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并由论文作者填写《学位论文修改纪录表》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论文作者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修改纪录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其他事项
1. 学位论文作者与导师对匿名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三位专家(其中至少一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并作出决议。若异议成立的,则该匿名评审意见不列入评阅意见,不影响评阅结论;若异议不能成立的,仍须按要求进行匿名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2. 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未按时返回处理办法
(1)硕士学位论文送审20个工作日、博士学位论文送审25个工作日(自论文登记的送出日期起算,寒暑假期间以两天计算一个工作日)后,虽匿名评审意见未返回,但非匿名评审专家意见一致认为论文达到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可以组织论文答辩。匿名评审期内,匿名评审意见全部返回前不得举行论文答辩,违反规定的,答辩结果将不予承认。
(2)按规定期限送审的学位论文,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时,盲审结果还未返回学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照常对其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其后返回的盲审结果是否存在异议,均不影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的效力。但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规定处理。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后,返回的盲审结果如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学院应通知论文作者和导师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交导师组组长审阅。如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向所属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或通讯讨论等方式,酌情作出是否需要修改论文的决定。对盲审有异议的学位论文处理结果,需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4)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申请审核前,如返回的盲审结果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应酌情重新进行论文工作(补充或调整研究内容、修改论文、盲审),重新盲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申请。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向所属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或通讯讨论等方式,酌情作出“准予毕业并同意申请学位”或“暂缓毕业并重新进行论文工作”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交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未按规定时间送审学位论文,导致本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时盲审意见尚未返回学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对其学位申请进行审核。
(6)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结果存在“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学术水平”、要素评价中出现“D”、“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后再审”、“不建议答辩”的,或者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
(7)学位论文匿名评审费用由学校承担,再审的费用由导师或申请人承担。
三、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一)申请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1. 自2012年秋季入学的学制为3年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须至少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不含双边学术会议)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含摘要和综述文章)1篇。
国内核心刊物的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
2. 学术论文须以“7003全讯入口网站”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的署名顺序应为前两位。
一篇学术论文只能用于一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且所发表的论文内容不得同时出现在其他署名者的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中。研究生和论文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
3. 学制为2.5年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此规定决定。
(二)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的要求
1.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前一般必须至少完成三项(应用数学专业为两项)学术成果(包括专利或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应具有创新性和科学价值并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发表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不含双边学术会议)上。国内核心刊物的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1篇发表于SCI收录源期刊。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若已在SCI收录源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且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高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则认可为满足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完成的学术成果条件。
本学科领域的高影响因子期刊目录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界定的SCI一区或二区学术刊物执行,具体期刊目录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有利于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鼓励创新的原则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不含扩展版,下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来源期刊(集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CS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应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并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 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计算标准
(1)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须以7003全讯入口网站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内容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导师在论文中应有署名。研究生和论文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对于理工农医类学科,申请学位论文的通讯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或副导师。
(2)发明专利
授权或公开的发明专利,应以7003全讯入口网站为第一或第二申请单位,专利内容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员工排名不限。
(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1.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依据学校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招收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合作双方均应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导师,共同指导其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并确定其中1人为第一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导师则负有协助指导责任。
2.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数量和质量要求。理工农医类博士生须在国外学术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界定,下同)、国际学术会议(不含双边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数学学科为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SCI收录期刊;授权或公开的发明专利视同1篇论文;若已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且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界定的SCI一区或二区学术期刊上,则认可为满足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完成的学术成果条件。
人文社科类博士生须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不含扩展版,下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收录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CSSCI收录期刊。
(2)作者署名要求。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博士生身份署名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或双方单位;导师应在学术成果中署名。对于理工农医类学科,申请学位论文的通讯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或副导师。
(3)单位署名要求。对于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的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至少1篇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理工农医类要求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人文社科类要求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且博士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
纳入国家特定国内联合培养计划(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培)的博士生,若公司导师为第一导师,则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均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且博士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若合作单位导师为第一导师,则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理工农医类要求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人文社科类要求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第一署名单位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且博士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7003全讯入口网站。
对于未纳入上述计划的公司与国内单位合作培养的博士生,其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按照(二)中的要求。
3. 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公司博士学位时,如在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说明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的,可以英文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但须同时提交一份不少于1万字的中文摘要。
4.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自2010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四)学术成果认可方式
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授权或公开发明专利的证明文件。
对于使用录用函的学术成果,需由导师在学术论文原稿中标有作者和单位信息的页面上签字认可。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特殊情况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研究生院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