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是目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是学校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下面就协议书的管理作如下说明:
一、发放对象
2018年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非定向毕业生(含港澳台员工)
国家指令性定向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内高班员工及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毕业生;
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骨干培养毕业研究生,发放回生源地区的就业协议书;
单位定向委培生、国防生、在职研究生、职工不发放。
二、发放要求
就业协议书由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编录号码,并实行员工姓名和协议书编号一一对应。
协议书每位毕业生一次仅有一份,不得相互交换,员工领取协议书后必须妥善保管及时与用人单位签约。
协议书发放途径:请到实验一楼100研究生办公室处领取。
发放流程
a、符合发放要求的毕业生须凭单位的接收函(证明),在空白处写上学号和姓名,到学院领取;
接收函复印件需留在学院存档。
b、学院在发放时,须登录校就业信息网,在“签约系统-协议书管理”栏中,按对应的号码,将协议书发放给毕业生并进行网上确认;
1、员工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约。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约事宜,协议书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由员工签字、用人单位签章后,协议书即生效。
2、毕业生登陆校就业信息网“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相关内容,学院签字确认,并加盖鉴证登记章,同时在网上确认。
3、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至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一教102加盖公章;
4、协议书一式四联,学校盖完章后,员工、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联。
备查联(黄色)可由单位或员工留存或办理相关手续用。
未经学校鉴证登记签章的就业协议,集团有权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派遣手续。